股份轉讓的一些常見問題《一》
發布日期:2013-07-10 11:30 來源:www.bjqjaj.com
股份轉讓的一些問題《一》
引發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
中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國法律不承認設立一人公司(國有獨資與外商獨資公司除外),但對設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卻未作明確規定。
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
以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如盈余財產分配權等)為內容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本文認為,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和表決權、知情權、查閱權、訴訟權等參與性權利。自益權必須基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才可能具體化。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有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后才能行使,是一種預期的權利,它不能獨立于股東之外而獨立存在,必須依附于股東,當然,也不能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
未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的股權轉讓
中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簡單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后,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作為一種準確權性質的權能,其歸屬的變動涉及多種 主體的利益,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象,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愿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并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資本的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