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中國香港公司前須知董事有哪些權益與責任
發布日期:2016-12-13 17:27 來源:未知
一般而言,中國香港公司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責任,可能須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亦可能會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原則1 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考慮到有需要在公司成員之間,取得公平結果。
原則2 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利
公司董事行使權力,必須是為“適當目的”。這表示凡行使權力的目的與其獲授權的目的不相同時,該董事不得為此目的而行使權力。行使董事權力的基本或主要的目的,必須是為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動機被發現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給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為了操控公司),行使權力的后果可被宣告無效。改董事即使真誠行事,亦違反責任。
原則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并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堅稱:章程)或決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行使權力作出獨立判斷。
原則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如一名處于該董事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識、技巧及經驗般行事。法庭在決定董事有關履行此項責任時,亦會以一名具有該董事所具有的額外知識,技巧及經驗的合理人士行事時所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作出考慮。
原則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
原則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任何交易如對公司董事有關鍵性的利益關系,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需履行某些責任。除非該董事已履行這些責任,否則不得在執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使或準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規定,否則不的與公司訂立交易。
法律規定董事須就上述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在某些情況下,章程可就建議中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準的程序。董事必須按需要的程序將有關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準。
原則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權位謀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令公司利益受損的利益。
原則8有責任不將公司財產或資料做未經授權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的財產或資料,或籍董事職位而知悉的公司業務機會。如已在公司大會向公司披露有關的使用或利益,并且獲得批準,則屬例外。
原則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人利益
公司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擁有董事權力或籍酬謝其行使董事權力而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籍普通決議表示同意,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原則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及決議
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須遵從按照公司章程作處決議。
原則11保存妥善賬薄的責任
公司董事必須采取一切合法步湊,確保保存妥善的賬薄,以便真實而公平的反應公司的事物狀況及解釋公司所作的交易。為免違反《公司條例》(第32章)第275條關于欺詐營商的規定,董事不的在明知沒有合理希望避免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容許公司招致進一步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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